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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关于建设系统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建设领..



3.对诚信主体实施分类监管。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或恶意欠缴“五险一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依托洛阳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洛阳城建信息网、信用洛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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