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相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2019年3月22日() | 打印内容
3.加强预付消费监管。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收资金管理,强化预付业务备案、资金存管、履约保证保险制度落实,切实防止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行为。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预付消费业务进行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资料、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应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商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四)构建退出机制,明晰报废标准
1.构建市场退出机制。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市场退出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通信、工商、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撤销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2.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为网约车退出运营提供便利,促进车辆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福建省实际,网约车报废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经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后,可转成社会车辆进行使用,公安部门应为车辆变更登记提供服务。
(五)强化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共享
1.强化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数据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规定存储有关信息,不得违规采用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相关信息的平台公司,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公司进行处置。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联合披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相互开放端口,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准入资格等信息查询服务,尽快实现相关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