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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应管理主体负责相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不良信用行为,以及直接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评审专家、承担(申请)单位、承担(申请)人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负责对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评审专家、承担(申请)单位、承担(申请)人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名单为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同时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过失名单记录保留期限为三年,三年后相关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自动移出名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保留期限为相关处理处罚规定期限,处理处罚届满时相关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明确处罚规定期限的,保留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科技奖励评审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确定中,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一年内有3个(含3个)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和一年内有2个(含2个)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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