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6_82px;400-657-8889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

《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河南省南阳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企业等的评审、验收管理过程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法人单位。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不良信用行为包括组织实施过失和严重失信行为。
  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项目没有顺利实施,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项目被终止、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以及拒绝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组织实施过失
  第六条 项目承担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因项目承担人员组织管理不到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提供应有的管理服务保障,导致项目在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中结论为“终止实施”,或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1234

上篇:

下篇:

来源() 作者()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Copyrights 版权所有 北京中润天正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11456号 网站运营管理: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85_85px;
    微信二维码
    图标   图标   图标   图标  
    150_160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