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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四)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项目承担人员或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咨询评审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二)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三)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的;
  (四)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的;
  (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的;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依据处理决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30天内完成。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计划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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