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201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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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协作单位及课题组成员等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擅自变更调整的,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项目执行的;
(三)项目承担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未与有关协作人员或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引起知识产权纠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因失职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咨询评审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接受评估评审邀请,但未参加评估评审,且没有正当理由,未提前通知相关组织单位的;
(二)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主动回避的;
(三)在有封闭要求的评估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关闭或上缴通讯工具,且评估评审期间违规与外界发生联系的。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件,或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关指标,影响项目评估评审的。
第九条 对于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依据相关证明得出组织实施过失结论,并向责任主体通报无异议后,纳入组织实施过失记录。经通报后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支持异议的相关证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评判是否纳入组织实施过失记录。组织管理过失记录应在组织管理过失发生后30天内完成。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所涉及的计划类别、项目名称和编号、组织实施过失情形。
第三章 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项目承担人员或项目申报单位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的;
(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研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三)项目承担人员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