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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书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可向拟公布“黑名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公布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期间,暂不对外公布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黑名单”信息。异议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红黑名单”按年度公布。“红名单”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红名单”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公示。黑名单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2年,“黑名单”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进行信用修复,减少该主体“黑名单”的公示期,最低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前,“黑名单”主体未有效整改的,继续公示。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诚信档案,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红黑名单”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守信失信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归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记入国家、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黑名单”。
  第二十条 市房产局依托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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