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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七)房地产行业协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列为“红名单”。
  第十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严重失信等级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黑名单”: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八)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红黑名单”5个工作日前,应将拟公布的信息报送市房产局审核。
  市房产局认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公布的信息在合肥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市房产局可以直接公布“红黑名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暂缓公布。
  第十二条 记入“红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及时将需要公布的“红黑名单”报送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通过“信用合肥”网站、微信公众号、市房产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红黑名单的内容应当载明经纪机构名称或经纪人员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实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接受社会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第十四条 公布“红黑名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五条 公布“黑名单”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拟公布的载体、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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