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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升经纪人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
  本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守信记录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严重违法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名单。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时,应当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合肥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红黑名单”公布工作。
  第七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经纪管理诚信评价主要内容:
  (一)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变更、注销;
  (二)经纪机构是否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三)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经纪人员是否依法提供经纪服务;
  (五)经纪人员的经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事项的。
  第八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诚信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主管部门公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五)舆论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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