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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两个信号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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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强化信用监管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通过强化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等措施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通知》明确,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另一方面,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同时,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通知》强调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要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同时,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此外,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提到,要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同时,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电网企业、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等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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