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频次将由年度评价调整为季度评价,更加及时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2020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为全省全面推进信用监管发挥了较好的支撑作用,但由于政策调整、细化等原因,原有指标体系需要进行完善丰富。“为更加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更好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办法》在原试行管理办法基础上提升了评价时效,完善了评价指标,并规范了相关概念。”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频次、指标体系和评价等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指标体系设置加分项10个、减分项14个,将各类信用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并进一步细分为七个信用等级。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评价结果查询途径和共享方式,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为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
《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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