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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进一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首善标准,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全面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信用监管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比较完备,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日臻完善,信用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信用监管方式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充分应用,在提升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水平、降低监管和治理成本、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信用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加快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各行业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对接。基于大数据目录区块链,制订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编制《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融合互动。
  2.全面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由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在保护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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