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评级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评级机构更好地揭示和把握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状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
长期以来,地方债评级市场竞争激烈,评级收费标准普遍较低。一位长期从事地方债评级人士表示,评级机构的低价竞争是地方债评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具体表现,也日渐演变成不利于整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战”。
对此,《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合理设定评级费用占全部选择指标的权重,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恶意价格竞争、评级级别竞争等方式干扰市场秩序。
针对评级区分度低的问题,《办法》提出原则性要求,即“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尤其是在专项债信用评级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在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
针对信息披露不完善的问题,《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对开展信用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此外,《办法》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监管和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信用评级机构,财政部将通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协同监管。同时,信用评级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信用评级机构作出处罚的,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在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时予以负面考虑。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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