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对各省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部机关相关司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后续监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部机关相关司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2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
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证明事项名称;
2. 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3. 证明事项的用途;
4. 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5. 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 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
7. 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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