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水资源论证是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以来,在推动相关规划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合理布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由于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方式等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为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切实做到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满足合理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健全水资源论证体系。充分考虑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发展的实际,分类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突出工作重点,优化内容和形式。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水资源论证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提升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
二、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三)明确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四)明确论证重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等作为约束条件,对规划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五)明确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规模、节水评价、取水退水方案、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对涉及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对规划需水节水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不具备,或规划实施可能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难以补救的,审查机关应提出规划不可行,或根据水资源条件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征求意见环节,向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提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三、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六)突出论证重点。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七)严格技术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必备要件,严把水资源论证质量关,对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或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要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八)简化论证形式。对取水量较少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改为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简化水资源论证形式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九)明确实施范围。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前期工作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具体管理方式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确定。
(十)把握评估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应在分析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提出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十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资源管控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该区域的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对接近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十三)做好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管理要求,加强与相关规划审批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
(十四)夯实技术支撑。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将其作为水资源论证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完善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加大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水资源论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水平。
(十五)强化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审查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水资源论证工作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探索建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业主或委托单位严格进行处罚,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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