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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强调强化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工作基础。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和资源储量变动台账,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并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

  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矿山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强化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存在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储量年度报告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同时,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更新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与发展改革、工信、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逐步实现储量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踪、可检查。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现就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生产运行、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工作基础

  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和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进程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应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石质量、技术经济条件等变化,按规定调整工业指标,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新增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鼓励矿山企业通过三维矿山地质建模等方式,结合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做到矿山资源储量的保有量、增减量、开采量、损失量等自动统计和及时更新。

  三、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帐、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生产基本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及增减结果、资源储量平衡表及有关附图等(见附件1)。

  当年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见附件2),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

  四、强化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

  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公示系统中填报《本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进行公示。同时,矿业权人应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可自主选择是否予以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山储量管理中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纸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其他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五、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更新信息化管理

  自然资源部加快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功能的研发,建立格式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的数据汇总途径,实现数据变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据、可回溯追踪和年度对比分析。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实现相关数据库数据互通共享,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综合评估,切实提升数据质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与发展改革、工信、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产量、运输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逻辑一致性对比分析,逐步实现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踪、可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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