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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保险“信”蓝海

保险“信”蓝海

——我国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扫描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内在要求。从监管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行业发展中可能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银保监会等部门持续加强公司治理,以雷霆之势打击违法违规问题。同时,不断补齐制度短板,着力解决由于机制缺失或不完备带来的问题,夯实高质量发展之基。在从严监管氛围下,保险业正本清源、回归保障的步伐不断加快,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营造了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题记

  “收益率5.1%、第五年开始领年金、15天限时销售……”今年10月,62岁的李先生在朋友的热情推荐和销售人员的“忽悠”下买了一份“开门红”保险产品。正当他得意地和家人炫耀他抢购到一款非常划算地保险产品时,被其学经济管理的儿子泼了一盆“冷水”:“宣传上的5.1%利率只是现行利率,长期也是会变动的。按照三年交费的方式计算实际到手的收益利率可能只有2.5%~3%。”

  面对一大摞文字介绍和收益表格组成的保险产品,大部分消费者可能和李先生一样,既“看不懂”也不愿意去仔细深究,轻信了代理人的违规宣传,就很容易投保了“名实不符”的产品。对于“开门红”保险产品的提前布局,银保监会早在10月就已发布通知,提醒开门红不得触碰红线。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合理规划全年发展任务,平衡业务发展节奏,有效防控经营风险。

  保险行业违规行为并非只发生在“开门红”身上,从销售乱象到产品设计问题其实长久存在于行业中。记者在梳理中发现,近三年保险行业处在“严监管”的转型中,发展与风险并存,监管与挑战同行。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累计罚没银行保险机构合计72.4亿元,超以往十几年总和,单家罚款金额和人员问责层次都创新高。

  “经过持续深入的乱象整治,保险行业市场乱象有所遏制。保险机构非理性竞争态势有所放缓,保险资金运用总体保持稳健,2018年以来,未发生非理性举牌等激进投资行为。”在9月14日举行的银保监会通气会上,银保监会银行检查局副局长朱彤如是说。

  严监管

  雷霆之势“治乱象”

  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11月份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某大型财险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被罚款8万元。

  根据公告,2019年,该财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发现,受当事人委托,负责对当事人车险理赔业务进行查勘定损的王某等两人存在涉嫌骗取保险金犯罪情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2018年3月份~2018年10月份,王龙X、王天X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外部修理厂及个人故意编造小额虚假人伤案件18笔,骗取保险金94,701元,从中收取相关单位及个人好处费37,292元。

  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表示,上述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因此,责令该险企分支机构改正并处以8万元罚款。

  罚单背后,多起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违规行为折射出保险行业市场乱象。

  记者发现,早在2017年,监管层面就已注意到保险市场的虚假营销、夸大宣传、偷换概念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监管、补短板、重处罚等多方面着手,从源头把控新增业务的合规性。

  2017年4月底,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指出:“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控人、‘一言堂’、违规和激进投资、产品不当创新、销售误导、理赔难、违规套费、数据造假等八大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当年年初,保险业站在了特殊而又关键的时期:对行业而言,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增长模式转型阵痛期“三期叠加”,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逐步暴露;对宏观经济来讲,在经济下行承压的档口,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监管部门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2017年,原保监会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1+4”系列文件,覆盖保险业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和支持实体经济四大领域。

  2017年的严监管思路在后续的几年中得到了一以贯之的执行。

  2018年1月22日,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继续加大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让监管“长牙齿”,让违规机构长记性。此后,《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并细致到产品条款、产品责任、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5个方面。

  2019年,银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出台《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详列了二十五条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渠道、合作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进行相关规范;发布《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中介机构从人员清虚、隶属归位、信息补全、加强维护四方面进行自查和整顿等。

  罚单数量能够最为直观地反映出监管力度:2017年,原保监会各级系统共处罚机构720家次,人员1046人次,罚款金额1.5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4家;撤销任职资格18人,行业禁入4人。2018年1月~12月,银保监会(含原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向银行业累计发布了3000余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同期,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各地保监局向保险业累计发布了近50张监管函,近135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全年,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对保险机构共挂出29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82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合计1.23亿元。

  “自‘治乱象’以来,分公司违法违规导致总公司同时受罚已经成为常态。”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倒逼总公司重新认识对分公司的管理,不仅仅是下任务,更是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

  寻根源

  风险与经营“两张皮”

  2020年9月27日,黑龙江如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了一张来自黑龙江银保监局的处罚单,罚金22.5万元。根据黑龙江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股权变更未报告、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该公司负责人孙学才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对于保险行业乱象现象,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华林曾撰文指出,“保险乱象”则是公司内部的一种混乱,表现形式相对复杂,后果影响相当严重,既有产品乱象,又有销售乱象;既有违规套费乱象,又有理赔乱象;既有资金运用乱象,又有数据造假乱象;既有股权投资乱象,又有公司治理乱象。

  记者注意到,在近年来多次行业内部大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直指一些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与公司经营“两张皮”。比如,一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纸面化”问题突出,信用保险等领域操作风险频发;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形似神散”,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发生实际控制人侵占、挪用、违规关联交易等非法转移保险资产的案件;有的内控体系制度不健全,业务管理系统、投资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发生篡改财务、业务数据挪用保费的案件。

  2016年,原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全面摸底调研,主要覆盖七大方面:组织架构、资产配置、模型工具、投资指引、产品分析、风险监控、压力测试。从调研结果看,在管理模式方面,大部分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只有部分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信息系统方面,只有42%的保险公司构建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立了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一位曾经参与此次摸底调研的人士透露,保监会在实际暗访和调研时发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内部,产品部和投资部互不交流、各干各的。“许多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销售和投资决策各行其是。以负债为主导的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往往与投资市场客观情况脱节;以资产为主导的保险公司,在未考虑保单及经营成本、资本金的情况下,先行激进投资。”

  内控管理上的漏洞,直接导致少数保险公司的内部管控失效。据业内人士反映,个别公司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由大股东控制,内控基本失效。比如,有的公司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购买自己发行的次级债、自我注资、循环使用,形成“保费资本化”,绕过了资本监管防线,导致杠杆被无限放大。

  魏华林认为,保险业出现乱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限的保险经验。1979年至今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有效经验期,可分为三个阶段:“摸着行走”“跟着行走”“自个行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启示我国保险人,“自个行走”的保险业发展经历,是从国际金融危机后开始的,有效的保险实践经验时间只有短短的10余年。

  二是片面的保险认知。在保险供给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业的功能被人为地缩小。保险业作为一个发现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其基本功能不是融通资金,而是集散风险、控制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集散风险、控制风险是保险经营的目的,融通资金是保险经营的手段,两者不可本末倒置。另一方面,保险人的作用被人为的放大。保险人有个外号叫“保大胆”,说明有些保险人的胆子太大,不计风险,盲目承保的一种现象。

  三是难解的保险怪圈。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经营始终没有跳出一个“怪圈”。一方面,由于保险佣金高、保险价格居高不下,从而导致保险难卖。另一方面,因为保险难卖,所以发生保险人销售误导,消费者害怕上当受骗,所以不愿意购买保险。

  四是颠倒的经营管理关系。纵观保险市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重心不是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而是与保险业务间接相关的管理。其实,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是属于范畴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经营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保险管理属于组织协调范畴,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保险经营视为保险管理,甚至以“保险管理”替代“保险经营”,势必出现“保险乱象”。

  “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乱象问题,需要理顺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的关系,遵守保险经营大于保险管理的规律,回归保险管理服务保险经营的本源。”魏华林强调。

  抓关键

  违者重罚“强体魄”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开出的一张“罚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银保监会连发公告2020年第1至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保侵害投保人消费权益被严罚,其合作农行、邮储银行存在保险业务违规行径,被查出不少问题,因而被一并处罚。三家银行保险机构因保险业务侵害消费者权益,共计被罚款618万元,其中,对中国人保寿险总公司及其6家电销中心和15名相关责任人罚款338万元,

  经查,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中国人保河北、成都、郑州、重庆、深圳、广东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险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因此中国人保被认定存在电话销售保险业务欺骗投保人。此外,中国人保保险业务中还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这是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以来开出的最大罚单。“保险欺诈不仅让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也损害了其他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长期从事保险工作的程达坦陈,对于内外勾结的保险欺诈案件,保险公司往往不易及时察觉,待发现之时就可能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完善风控体系就尤为重要。

  乱象是表现,根子在短板,结果体现为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同样认为:“很多问题的出现,表象背后的‘牛鼻子’都在于公司治理,必须要集中、联合整治,直接穿透至底层产品、底层股东。”

  记者在梳理中发现,监管层面在开展保险业乱象整治中始终注重牵住公司治理这一“牛鼻子”。

  2015年,原保监会首次开展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工作,对127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判。在通报结果时,原保监会总结指出,治理机制运行不到位是扣分的主要原因。

  在此后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通报中,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的描述直接改为了“公司治理方面主要的问题”。比如2017年对130家中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六大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管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亟须进一步加强、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集团管控需进一步规范、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2018年,虽然只有50家保险机构参与了公司治理评价,但问题并未减少。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显示,50家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七大问题,包括股东股权行为不合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内部审计不达标、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自我评价不客观。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前提,更是基业长青的基石。在现阶段,也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主要保障。”一位中小财险公司负责人透露,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

  2019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保险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重点工作涉及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产品开发、销售理赔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五方面,要求相关机构对照2019年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自查,坚持即查即纠、立查立改。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要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有效传导至各业务条线和各分支机构。

  银保监会发布的《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显示,全系统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849家次,处罚责任人员3496人次,罚没合计14.49亿元。

  强化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监管逻辑在2020年再次得到了印证。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其中涉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占据较大篇幅,包括股东和股权管理、“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其中,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隐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都是监管重点。

  截至2020年9月30日,银保监系统对保险公司和个人开出近1200张罚单、逾1.4亿元罚金,数量和金额同比“双升”。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认为,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与人员、内部控制活动、内控控制的评价与监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未来在严监管环境下,保险机构需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工作,就监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深入整治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同时检视和完善公司合规机制,持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从而为业务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补短板

  完善机制“筑防线”

  “要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风险,还要建立严密的、审慎的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所以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的补短板工作。”时任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2019年2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对外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具体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每个方面均涉及一系列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其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2项,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3项。

  《办法》将银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并首次对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等情形设置调降评级项,相关风险问题一旦发生,则该机构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最低级(E级)。办法还增设额外加分指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创新精神、客户服务等“软指标”进行评价。

  根据不同等级的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将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比如,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经验和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各类公司治理风险问题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进一步梳理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鉴《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等国际规则,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指标体系。

  《办法》是银保监会围绕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等重点领域加快补齐监管短板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与“严监管”相伴,一系列弥补空白的制度性文件相应出台并实施: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原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明确了加强惩戒、严格监管的态度。

  ——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2018年3月,经过近两年的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明确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为防止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该办法还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以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有效防范风险。

  ——构建资金全流程监控制度。2019年9月,银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流程监控制度,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金融产品的最终受益人等进行认定。明确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业内人士表示。

  ——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为避免利益冲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2019年11月,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提出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一致。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

  从近年来保险领域出台的文件来看,主要分布于公司治理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保险产品管理、中介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既立足于解决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又强调了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这既是加强保险监管、弥补制度短板的具体举措,更是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银保监会公司治理部一级巡视员邓玉梅表示,近年来,通过采取补齐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有效性、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等有效监管措施,在专项整治方面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制文件,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优化股权结构,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目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邓玉梅说道。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为主线,持续抓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工作。下一步同时将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和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

  立规矩

  保险直播营销“划红线”

  “泰康在线的‘E齿康’齿科保险和‘泰保贝’儿童门急诊险产品,这两款产品都汇聚了国内的优质医疗资源,能够通过发挥保险产品的‘医疗价值’和‘控费价值’,让高端医疗飞入寻常百姓家。”6月16日,互联网保险公司泰康在线开启“618保险节”专场活动,泰康在线CEO刘大为用“直播带货”这种新潮的互动形式与用户“面对面”交流,讲述了新时代保险的价值和作用,引导用户树立全新的保险认知,改变固有的就医习惯。

  除了泰康,自3月末信泰保险试水直播带货以来,水滴、平安、太平、华夏等多家机构相继加入保险产品直播队伍。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直播带货成为“万物销售”的新渠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

  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看来,网红经济很火,直播带货很流行,保险直播带货搭乘热点,正当其时。保险直播带货有其优势,网上详细讲解,直接交流且都记录在案,加上直播者和公司的信誉做担保,容易达成交易。

  支付宝发布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已有超千万人次在支付宝上观看保险直播。其中,超六成为80、90后,年轻人的保险意识正逐渐增强,他们乐于通过直播等形式了解保险知识。从地理空间划分,观看直播的用户中六成来自三四五线城市,包括中西部地区、县城农村。

  相对于一些生活食物产品,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格外明显,新的销售形式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很多主播非专业人士,对保险知识一知半解,为了博眼球、炒噱头,营销过程中潜存了很多风险,直接损害到消费者利益;又比如,直播人员虽然是业内人士,实际宣传目的主要是抹黑其他保险公司或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推荐的保险产品。

  不仅如此,保险产品线下的花式营销套路也再“线上重现”。比如,在直播中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诱导消费者进行冲动消费;部分视频仅用“首月2元,最高600万元医疗保障”等信息大搞噱头宣传,故意隐瞒保费逐月递增的事实和产品销售范围限制等。

  “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保险直播营销水准参差不齐。一些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主播在短视频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包装成“保险专家”“理财专家”来指导消费者购买保险。比如,有的会告诉消费者“这样购买不对”,指出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存在缺陷,劝导消费者退保购买其他保险产品,隐瞒退保带来损失的情况。

  目前,针对部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误导宣传现象多发等诸多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注意:

  6月1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对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监控和处置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全面排查。

  6月2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等方面对保险直播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

  8月27日,由深圳保险同业公会、中介协会制定的《深圳保险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基本规范》对外发布,共5章26条,其中对内容、流程及可回溯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9月28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关于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专业副主任宋占军指出,短视频直播工具势必将进一步应用于保险营销领域,保险行业应该坚持线上线下一致性的监管思想,在遵循互联网保险营销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宣传保险理念,开展保险业务。

  针对保险直播营销中存在的“风险”,10月28日,银保监会再次发布《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下称“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甄别金融直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范直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导等风险;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表示,保险机构做直播,要考虑到直播主体的资质,也要在专业、合规的平台上进行,同时,机构和平台都需要加强规范和不断完善自身运营机制,避免违规承诺、虚假宣传等违规操作,须符合监管要求,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强信用

  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11月29日,北京一家银行入口处张贴有存款保险标识。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代表着在该金融机构,储户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保障。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山西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太保产险吕梁中支因存在理赔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保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1.2万元,其中直接责任人王某被处以禁入保险业十年的处罚。

  这张少见的顶格罚单让许多从业人员都为之忌惮。记者梳理发现,5月中旬,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均提出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现从业人员在保险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

  与此同时,江苏、内蒙古等多地银保监局发布通知,探索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失信行为惩戒规定,对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建立保险从业者信用管理体系。比如,江苏银保监局起草了《江苏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失信行为惩戒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从业者试行失信惩戒,失信行为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其中,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相关职业失信信息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业内人士分析,监管机构需要持续保持严监管的态势,形成威慑,与保险公司内部的有效激励措施相配合,更有利于促进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这样也才能真正使得市场机制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在强调保险从业人员失信惩戒的同时,也对消费者购买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4月,银保监会公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消费者也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提交真实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银保监会表示,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强化了信用手段在治理保险行业乱象中的作用。一位长期从事保险信用建设研究工作的人告诉记者,2015年,原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提出了保险领域信用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要求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保险领域“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等。但从实践来看,目前保险领域信用建设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划展开。此番监管部门再次重申了信用管理在保险领域的应用,使之成为建立规范有效治理机制的新措施,有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同时,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完善符合现代保险市场体系要求的保险监管。要重塑监管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监管要给市场留下探索和创新的空间,有效发挥其作为试错过程的作用机制。实施竞争中立的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效率。

  随着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信用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保险行业如何更好地融入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格局,推动保险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经营,保险机构回归风险保障本源,保险产品服务民生?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信用是现代经济的基石,也是保险业赖以生存之本。目前,保险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体系的市场治理功效有待发挥。因此,保险业有必要建设以保险业内数据为主,与公共信用数据和商业信用数据深度结合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是建立多元归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从路径来看,可以尝试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信用服务能力平台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所合作各行业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多元化信用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信用服务平台指保单账户、客户身份验证、信用数据的规范和转化标准等一系列基础能力。

  二是构建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对保险企业、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个人和企业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

  三是完善联合奖惩机制。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可以实施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企业在监管审批上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从业人员在资质认定、职业发展上实行适当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等措施实施适度优惠政策。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市场活动其他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同时,加强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建设,对失信成员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银保监会副主任梁涛指出,高质量发展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内在要求。监管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行业发展中可能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当前,在从严监管氛围下,保险业正本清源、回归保障的步伐不断加快,期待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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