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农工组发〔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20日
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外出就业渠道
(一)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制定出台扶持外贸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组织开展外贸企业与商超企业对接会、“外贸优品汇扮靓步行街”百企百展等系列活动,帮助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对接国内市场,推动外贸商品转内销。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行业的针对性政策扶持,支持金融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鼓励住宿餐饮企业通过电商平台积极拓展线上销售。制定出台支持菜市场建设政策,支持新建和提升改造一批民心工程菜市场。按照国家和我市疫情防控要求,指导文化旅游景区限量、有序开放,开展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助力文化旅游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家政企业录入家政服务员信息、购置信用信息录入设备、建设诚信服务标准示范门店和使用贫困劳动力予以支持,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优先考虑带动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开工实施进度。全面落实《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津政办规〔2020〕6号),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提升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餐饮、家政等商业生活服务企业在社区开设门店,促进吸纳农民工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降低灵活就业门槛,促进共享出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带动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网络销售,引导其参加农业展会和网络销售活动,促进产销对接。充分利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进一步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产品流转交易,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农民工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发展小店经济,扶持一批夫妻店、创意小店、特色小店等经营实体,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打造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四)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就业。结合农业生产特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惠农”产品包等金融产品,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林草特色产业、规模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循环农林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组织好农业展会等产销对接工作,推动休闲观光、健康养生、农事体验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将带动就业情况作为创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重要考量,加快推进宁河、宝坻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吸引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加强我市林业农民合作社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天津市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推动我市特色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发展。推动落实好贷款贴息、养殖保险、引种补贴等相关政策,引导畜禽养殖企业扩大生产、提质增效,带动本地就业。(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项目建设促进就业。完善我市特色小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撬动作用,推动我市特色小镇加速创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开展都市型奶业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吸引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加快我市高标准农田、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现代农业支持体系项目建设,推进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农村“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鼓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就地就近吸纳农民群众。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将一些技术要求不高、农村工匠能够胜任施工的项目交由农民工实施。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建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业技术人才等组成的专家团,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深入推进《天津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行动方案》,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高校、院所、农业推广部门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农民工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满1年,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支持。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担保方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经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人员,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经营稳定守信再次贷款的返乡农民工取消反担保。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力度,为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充分发挥农业投资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加大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优秀带头人金融服务力度,试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给予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最高25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好帮扶本市困难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对企业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在村镇建厂或设立车间,一次性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稳定就业1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困难村劳动力新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对困难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内职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照补贴标准120%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劳动力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平等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八)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便捷高效求职服务,广泛收集跨区域岗位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发布,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下乡进村入户,对有集中外出需求的农民工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畅通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岗位储备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求职困难。全面放开失业登记,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培训项目推介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教育培训。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面向新吸纳失业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落实高职扩招任务要求,组织本市高职院校面向农民工等群体编制高职专项招生计划,做好考试测试、招生录取等工作。指导高职院校分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实施弹性学制,保证教学质量。(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工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畅通欠薪维权渠道,指导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针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农民工的就业歧视。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维护平台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农民工生活保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一次性给予500元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家庭困难条件仍有救助需求的,通过经济状况核查后可继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500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保障在津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十二)稳定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扩大我市东西部就业扶贫工作覆盖面,将在我市务工的中西部地区贫困劳动力全部作为工作对象,纳入服务范围,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本市今年吸纳中西部地区贫困劳动力务工规模不低于去年。在做好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口支援的同时,加强贫困劳动力在津就业情况摸排,加大岗位归集发布和劳务对接力度,主动与中西部地区贫困劳动力输出省份加强劳务对接,常态化提供就业岗位,协助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按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政策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本市各类企业新招用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的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的帮扶服务。对贫困劳动力所在企业,建立定期联系专人帮扶机制,加强用工指导、政策宣介,及时排忧解难。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确实需要裁员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对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对失业贫困劳动力救助帮扶。对不得不裁减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贫困劳动力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加大对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将在本市就业转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援助政策措施,优先帮助转岗就业。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通过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或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聚焦聚力重点地区攻坚。聚焦我市助力挂牌督战的3县46个贫困村,加大劳务协作、资金支持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力度,做好产业扶持、劳务协作倾斜政策落实工作。探索建立产业转移对接长效机制,与甘肃省共同推进甘肃兰白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精准承接我市产业转移工作。推动2020年津企陇上行活动签约项目尽快落地投资,组织开展千家企业扶贫行、津企承德行等活动,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组织申报2020年度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落户受援地区产业带动能力强、脱贫效果好的天津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确保我市农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困难农民工及时得到救助。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人社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抓好项目投资带动就业、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完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助力稳企稳岗;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生活困难农民工的兜底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资金保障;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要加大乡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岗位开发力度,拓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监测;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岗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工作保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将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的重要因素,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充分利用各种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新媒体,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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