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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用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AA级企业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统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AA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

  (一)本评定周期内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

  (二)本评定周期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在周期评定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管理。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管理。对不再符合AA级条件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即时取消相应资质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AA级企业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对AA级企业大力支持,在享受A级企业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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