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五:不重视信用修复,修复权益受到损害时“息事宁人”
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一般不参与招标投标,也不需要到银行贷款,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意愿不强,认为信用修复无关紧要。事实上,追求利益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而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因此,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都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维护好自身信用。此外,由于信用修复是一项全新制度,难免在操作执行上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个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趁机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或者有的信用修复办理部门未按程序修复或出现推诿扯皮,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市场主体应有修复权益。相关市场主体绝不能怕麻烦,以“息事宁人”心态听之任之,应及时向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绝不能让信用修复领域的不良风气滋长。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我们常说信用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信用建设目的是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让全社会依法守信。信用修复制度让社会信用生态系统健康运作,失信的市场主体,如果其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而且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从而促进了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信用修复工作仍需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让广大市场主体知晓信用惩戒制度,知晓信用修复方式,善于运用信用修复制度维护自身权益,趋利避害,合法诚信经营,共建信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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