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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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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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