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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第八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记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审查核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行为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住房保障失信记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半年将所辖区域失信记录进行梳理和汇总,并将汇总信息及时移交相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进行处理。需列入省级相关部门“黑名单”的,每年一次汇总上报。相关材料须经当地政府盖章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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