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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医疗机构执业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四)信息发布。遵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按照相关管理要求,“黑名单”将在“信用无锡”网站、“信用江苏”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录入“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各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联动惩戒。

  (五)信息终止。“黑名单”披露期限为一年,披露期限届满,将从“黑名单”曝光栏中删除。“黑名单”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失信行为在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将转为存档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六条 信用修复。除第四条规定的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不能信用修复外,其他情形鼓励和支持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修复流程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执行。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失信信息,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步纳入严重失信行为上报至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关联。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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