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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定严规 8种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建立失信名单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所评估的房屋结构、建成年份和房屋价值等存在较大偏差,违背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的客观、公正原则等情形,将列入失信名单,将不受理列入“失信名单”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下列8种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规定(试行)》还明确,当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偏差,造成甘肃省中心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认错态度好,积极主动承担损失的,甘肃省中心对其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可暂时不记入失信名单。若房地产估价机构拒不承担错误,或经过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约谈,仍然出现上述情形的,直接记入失信名单。同时,通过媒体和甘肃省中心官网予以曝光。

  

另外,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业务操作规范(试行)》明确,住房公积金余额一年可冲抵一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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