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通知

2018年12月5日

琼府办〔2018〕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牵头单位

2017年9月27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的六届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责任,总牵头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省工商局负责”,根据会议精神,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牵头单位由省政府金融办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牌子一并移交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应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

二、调整成员单位

增加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和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47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1位副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1位副行长作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二)研究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和行业试点先行。

(六)加强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市县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市县和行业试点先行。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互相支持,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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