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5日

11月12日,宿迁市国土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了《宿迁市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宿国土资发〔2018〕177号),对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主体实施信用监管。

《办法》指出,不动产登记领域失信行为根据违规程度、社会影响和造成损失的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申请登记材料且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不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反映问题,带头或鼓动群众制造事端妨碍不动产登记场所秩序和安全等5类行为记入一般失信,并且在两年内不得享受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的各项便民惠企政策及服务。

同时,将以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冒名顶替或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蒙混过关,骗取不动产登记的;有组织、有预谋串通第三人骗取不动产登记等10类行为记入严重失信,纳入“黑名单”管理,其严重失信行为将通报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文件要求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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